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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子女、养子女与亲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

1998-01-18 来源:光明日报 幸仲仁 我有话说

我国法律规定继父母与受其抚养的继子女、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与亲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一致,也就是说被抚养的继子女和依法确立收养关系的养子女与其继父母和养父母的关系,和他们的亲生子女是相同的。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或养子女与亲生子女享有同样的权利,也负有同样的义务。

那么继子女、养子女与他们亲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是否也一致呢?不是。

收养关系一旦确立,养子女与其亲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就自动终止;而继子女与其亲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依然存在。养子女不再享有继承其亲生父母遗产等权利,也不再负有赡养其亲生父母等义务。而继子女则不同。如果他们与继父母之间形成了抚养关系,那么他们一方面享有受继父母抚养、继承继父母遗产等权利,另一方面他们又有权要求生父母承担抚养义务,并继承他们的遗产。他们既负有赡养继父母的义务,同时又承担赡养生父母的责任。

如果继子女与继父母、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的关系解除,继子女与养子女所享有的权利和负有的义务各不相同,他们与其亲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也有区别。

继子女与继父母、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解除关系时,如果养子女尚未成年,则他们与其亲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然恢复;而继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本来就没有消失,当然继续有效。如果此时继子女和养子女已经成年,继子女与其生父母的关系仍然有效;而养子女与其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由养子女与他们的生父母协商决定。成年后与继父母解除关系的继子女,对其继父母负有赡养义务,也享有继承其继父母遗产的权利;养子女成年后与其养父母解除收养关系的,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但无权继承其养父母的遗产。需要注意的是,养父母子女关系在养子女未成年前解除,养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终止;而养子女与其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则自行恢复。而继子女不管其成年与否,只要其与继父母形成了抚养关系,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就不能因为生父(母)与继父(母)婚姻关系的解除而自动解除。我国法律规定继父母与受其抚养的继子女、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与亲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一致,也就是说被抚养的继子女和依法确立收养关系的养子女与其继父母和养父母的关系,和他们的亲生子女是相同的。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或养子女与亲生子女享有同样的权利,也负有同样的义务。

那么继子女、养子女与他们亲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是否也一致呢?不是。

收养关系一旦确立,养子女与其亲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就自动终止;而继子女与其亲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依然存在。养子女不再享有继承其亲生父母遗产等权利,也不再负有赡养其亲生父母等义务。而继子女则不同。如果他们与继父母之间形成了抚养关系,那么他们一方面享有受继父母抚养、继承继父母遗产等权利,另一方面他们又有权要求生父母承担抚养义务,并继承他们的遗产。他们既负有赡养继父母的义务,同时又承担赡养生父母的责任。

如果继子女与继父母、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的关系解除,继子女与养子女所享有的权利和负有的义务各不相同,他们与其亲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也有区别。

继子女与继父母、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解除关系时,如果养子女尚未成年,则他们与其亲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然恢复;而继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本来就没有消失,当然继续有效。如果此时继子女和养子女已经成年,继子女与其生父母的关系仍然有效;而养子女与其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由养子女与他们的生父母协商决定。成年后与继父母解除关系的继子女,对其继父母负有赡养义务,也享有继承其继父母遗产的权利;养子女成年后与其养父母解除收养关系的,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但无权继承其养父母的遗产。需要注意的是,养父母子女关系在养子女未成年前解除,养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终止;而养子女与其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则自行恢复。而继子女不管其成年与否,只要其与继父母形成了抚养关系,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就不能因为生父(母)与继父(母)婚姻关系的解除而自动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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